“营业目的”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立法表达——以《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探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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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骁 

机构地区:[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24年第1期44-62,共19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营业目的”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意在将转化为投入下一流通环节商品的成本及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予以彻底的抵扣,以实现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目的。从法条文本的逻辑周延和体系自洽角度看,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1条将“营业目的”条件表述为“与应税交易相关”且作为进项税额的定义,有失妥当,应予调整。从法条适用的角度看,《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7条对非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和购进的餐饮等服务负担的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易引发征纳争议,是对抵扣权的过度限制,应基于比例原则并兼顾征纳效率进行调整,可考虑引入必要的拟制、推定和比例限制等规则,同时均衡分配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

关 键 词:增值税立法 进项税额抵扣 营业目的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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