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研究》2022年第1期127-141,共15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目次一、医疗机构与患者法律关系的理论争议二、应急防控体系下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三、医疗机构法定救助义务的类型化分析四、医疗机构违反法定救助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新冠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民法典》已成为维护与保障公众健康、调整衡平医患关系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民法典》第494条确立了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和特定其他需要情形下”的有关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1]尽管该条在规范表述上并未直接提及医院作为此处负有法定义务的民事主体,但当疫情防控成为社会重点及长期任务,将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纳入现行法解释空间的辐射范围具有巨大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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