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领域人身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倍数认定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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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毓翰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丛》2024年第2期357-377,共21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编号:18AFX015);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研究”(编号:2023XZXS-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重要且有效的社会治理措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而且还能对侵权人以及其他潜在侵权人形成威慑。然而,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现行司法实践中消费领域人身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认定存在违背全面评价原则、破坏惩罚性赔偿独立性、双重评价被侵权人存在过错这一因素等现象,导致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存在过度威慑或者威慑不足。为妥当、合理地认定消费领域人身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构建动态体系化的倍数认定规则,将影响倍数认定的要素区分为惩罚性要素和适当性要素两大要素,并通过要素之间的权重次序以及要素内各因素的互动关系认定最终倍数,借以减轻倍数认定的随意性。

关 键 词:消费领域 人身侵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倍数认定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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