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携带权的竞争法价值祛魅与本土化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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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严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丛》2024年第2期143-163,共21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数字经济‘围墙花园’的破拆与经济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410685)的研究成果

摘  要:自GDPR设立数据携带权后,与之相关的制度建构逐渐成为各国数据立法的重要趋势,然而其自产生便伴随着法律价值和领域归属之争议。从基本构造来看,数据携带权的主要立法价值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破除数据垄断仅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竞争附随价值,我国目前也难以实现其具体“权利”的设定。但在当前传统竞争法运行分析机制与数字经济发展脱节的背景下,数据携带权的理念构造对于我国数据垄断问题的破解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需要在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可能产生的正负外部性予以辨明,从而明确其作用于我国数据垄断规制的切入方向。我国“携号转网”的成功实践也为数据携带权作用于平台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基础。在未来反数据垄断的法律建构上可以从安全保护、权利范围和传输标准入手完善相关规则,将数据携带权的竞争法功能以工具性的价值嵌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为我国数据垄断问题的破解提供可行方案。

关 键 词:数据携带权 竞争法价值 数据垄断 平台竞争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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