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节说”科学性之证成:反垄断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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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胜利[1] 沈乐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经济法论丛》2024年第2期3-18,共16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的新发展”(编号:SK2021ZD0001);2024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项目“平台经济领域预防式反垄断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国家调节说”以市场缺陷为理论起点,以全球具有代表性国家(地区)的经济法治实践为基础,构建起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有力地论证了国家调节职能作为补充市场机制调节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国际调节机制的发展趋势,显示出其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中最早确立并不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起源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此后深刻地影响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各典型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产生、演进及其异同,都在国家调节说的理论框架下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国家调节说以其逻辑的严密性、高度的实践关联性以及在经济法系统中的“联信”,不仅符合传统经济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发展演进历史,也在数字时代展示出其作为解释经济法现象的理论体系所具有的普遍性、包容性、实践性与科学性。

关 键 词:国家调节说 反垄断法 市场调节 历史演进 科学性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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