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与误区——以苏某信、魏某福骗取出口退税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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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佩芬[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经济刑法》2024年第1期217-231,共15页Economic Criminology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尤其是对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骗取出口退税具体情形的理解认定,存在诸多分歧。2024年3月“两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2002年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和“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并增加了三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手段。从苏某信、魏某福骗取出口退税案可以看出,对于“假报出口”“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冒用他人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于出口退税发票的虚开”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是司法认定中的焦点和难点,存在将行为人正常组织货源的行为错误认定为“冒用他人货物”骗税的情形,将正常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假交易”、因流程上的不规范而否认整个交易真实性等司法误区。

关 键 词: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报出口 冒用他人货物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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