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犯”形式入罪之批判与出罪路径探寻——兼评黄某某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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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晶 张文倩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上海社会科学院

出  处:《经济刑法》2024年第1期36-50,共15页Economic Criminology

摘  要:“多次犯”通过规定行政处罚次数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但其在司法解释上的泛滥也带来了刑罚权力扩张、人权保障受到贬损等不良影响。立足于并合主义,以人身危险性为理论依据的多次犯情形,只能在定罪后的量刑阶段,作为影响行为人预防刑的案外事实而存在。当前,为限制多次犯的处罚范围,应当在人本法益论的指导下,通过对个罪法益和具体条文作限缩解释,实现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间的有效平衡。

关 键 词:多次犯 情节严重 人身危险性 人本法益论 虚假广告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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