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标准重塑——从个人数据权益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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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瑞璟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律方法》2024年第1期438-455,共18页Legal Method

摘  要:个人数据权益强势介入传统竞争法的双层法益结构,使数据抓取纠纷中的利益衡量更趋复杂,亟需客观标准为衡量提供技术理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利益权衡规则,将个人数据权益的全部内容系于“知情同意”,并赋予其决定抓取行为正当性的效力,遵循的是“无损于个人数据权益”的帕累托标准,导致个人数据权益的“绝对保护主义”,其他利益难以在权衡中获得承认。无论是内在逻辑还是外部效果,帕累托标准都对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都不适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则克服了这一弊端,强调经由社会总收益和总成本净值比较,权衡出最优的利益保护方案。当其他利益实现的重要性大于个人数据权益所受损害的程度时,应当容许私权适度的减损以获取更大的社会收益。要将标准具体适用于裁判,应当以“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为尺度,运用改进后的汉德公式,权衡保护不同权益可能导致的成本或收益,并结合三类个人数据的不同损害程度和抽象价值对损益判断进行赋值和加权,比较出何者更有助于增加社会福利,设计证成权衡结果的优先条件,最终完成对抓取行为正当性的权衡判断及法律论证。

关 键 词:数据抓取 利益衡量标准 帕累托效率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个人数据利用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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