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及时到达:“午夜理论”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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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汪杰(译) Gregor Bachmann

机构地区:[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 [2]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公证法研究所 [3]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法律方法》2024年第1期423-437,共15页Legal Method

摘  要:本文探讨《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非当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定义问题。依主流观点,当意思表示已经进入受领人的支配范围之内,只有在通常情况下可被推论为已知悉时,该意思表示才被认定为已到达。而且具体知悉时间又应根据当地“公众看法”予以判断。但这种以“公众看法”推定意思表示到达状况的要求应予以摒弃,因为如此将产生法律的不确定性、加重法官的查明任务,并且还背离了立法者的原意。而“午夜理论”是对主流观点的合理修正,即意思表示的到达状况,只需根据其进入受领人常备或为个案专门设置的接收设施的情况予以评价。只有在非正常情况下的到达,才需要考虑实际知悉情况。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到达 支配范围 知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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