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在普通法裁决、立法解释和宪法解释中的优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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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田艳敏(译) Doori Song

机构地区:[1]圣母大学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法律方法》2024年第1期403-422,共20页Legal Method

摘  要:司法实用主义是一种司法方法论,以其前瞻性的分析模式、基于经验的裁决以及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接纳而著称。就优势而言,司法实用主义有助于实现财富和效率的最大化,解决真正新颖的案件,以及应对立法缺陷。就缺点而言,司法实用主义会带来司法专制、过度依赖社会科学、重要道德价值被边缘化等风险。尽管司法实用主义已被普遍接受为一种有用的分析方法,但它对法官在普通法裁决,以及对立法解释和宪法解释有多大程度帮助仍然存在质疑。在普通法裁决中,司法实用主义可期待适用的领域是针对那些事实确实新颖,而传统普通法规则对其适用却是无效的案件。在立法解释方面,司法实用主义在以下情况下将有较大的适用空间:法规含糊不清,没有提供如何解释法规的指引,并且有将立法权“授权”给法院的迹象。在宪法解释方面,司法实用主义有望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应对宪法并未规定或间接覆盖的一些新问题或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司法实用主义 普通法裁决 立法解释 宪法解释 优缺点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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