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的反思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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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长兵 陈星灿 

机构地区:[1]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24年第1期241-262,共22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团体法思维在商事立法中的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123);2023年甘肃省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编号2023CXZX-725)

摘  要: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公司决议的团体法行为属性证成三、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的司法案例分析四、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之理论反思五、团体法视角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认定规则之重塑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回溯我国公司法修法历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确有关公司决议瑕疵与撤销规则,只在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提起要求停止因违法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侵害行为之诉。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类型,确立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二分法”,赋予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权利,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效力瑕疵决议侵害,为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团体法 效力瑕疵 认定规则 司法案例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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