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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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长红 

机构地区:[1]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200137

出  处:《中国市场》2025年第11期187-190,共4页China Market

摘  要:根据财会〔2018〕3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下称“新租赁准则”),上市公司与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然而税法的规定仍然按经营租赁的要求执行,由此产生了税会差异。因此,文章旨在探讨实施新租赁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式,明确承租人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对租赁合同中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及税法处理,尤其当承租人是集团公司、跨国公司且拥有多个租赁合同时,如何快速统一的计算因租赁产生的税会差异。文章结合会计实务案例说明具体的实操方式,以提供新形势下提升会计工作质量的新思路。

关 键 词:新租赁准则 融资租赁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 税会差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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