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情报监控法》第702条与美国网络情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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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楠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出  处:《中国信息安全》2024年第12期88-93,共6页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摘  要:美国立法机构于1978年出台的《对外情报监控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旨在对美国情报界的监控和情报搜集程序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对各类侵犯个人隐私的情报搜集行为予以约束。2008年,美国国会在该法律下增补了第702条条款(以下简称“第702条”),授权美国情报界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海外及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实施电子监视。然而,由于此类针对外国人的监视活动通常会附带截获非直接目标的美国公民的通信,因而第702条自实施以来饱受诟病,长期被美国各界批评为情报机构大规模搜集数据的“保护伞”。

关 键 词:对外情报监控法 美国网络情报获取 第702条 

分 类 号:D815.5[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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