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盟跨境电子取证国际合作新方式之评介  

Review of EU's New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ross-border Access to Electronic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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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超 Yang Chao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5年第3期58-61,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欧洲举证令和保存令是欧盟最新出台的旨在加强成员国执法机构跨境获取电子证据能力的重要法令。签发欧洲举证令和保存令的基础性条件是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法令根据不同数据类别还规定了限制性条件。鉴于欧洲举证令与保存令特殊的适用方式,法令对适用对象也作出了严格限制。考虑到欧洲举证令和保存令的直接执行力,法令对主管机关也作了限制。基于欧洲举证令和保存令是一种公对私的法律关系,法令规定了电子数据服务商所在国执法机关的拒绝权以及法定拒绝理由。欧洲举证令的直接执行模式对信息所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电子服务商在符合法令规定标准、成为欧洲举证令适用对象情形时,应把握好应对措施。

关 键 词:欧洲 举证令 保存令 第1543号法令 

分 类 号:D997.9[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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