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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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爱君 李勇 

机构地区:[1]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25年第5期21-24,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传统的前科报告制度衍生出的犯罪附随后果未“轻重分轨”,出现惩罚过剩、克减权利、超出刑罚预防目的等难以适应当前犯罪结构变化的弊端,有必要对轻微犯罪前科的犯罪附随后果予以限制。对于限制措施,不宜盲目取消犯罪前科记录,而应附条件地予以封存。建议适当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推动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制度体系。在刑法中规定轻微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节“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特别程序,针对封存的条件、范围、启动、审查等程序进行细化规定。

关 键 词:轻微犯罪 前科消灭 犯罪记录封存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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