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下代位权期前行使的主体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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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迪文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5年第10期187-189,共3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情境下,债权人可以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这种代位权期前行使的性质、路径、主体、效力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期前行使的性质上,不应将其理解为具有法定代理权与管理权性质的代位保存权;在期前行使的主体上,应以债权人名义申报债权;在期前行使的效力上,以直接受偿为原则,按照债权申报的清偿率进行受偿。期望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期前行使的研究,使代位权在破产制度中发挥效用,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代位权 期前行使 代位申报 保存行为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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