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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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顺箱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5年第10期190-192,共3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相关规则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外部关系上:担保权行使应当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应优先行使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不足清偿部分或者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某个或者多个保证人及提供物保的第三人行使担保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内部关系中,针对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同样应坚持约定优先,如若无约定,一般应当秉持否定说的观点,即不支持担保人相互间的追偿权。

关 键 词:混合共同担保 物的担保 保证 追偿权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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