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新出汉简《功令》所见汉初法律考试制度初探  

A glimpse into the leg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he early Han Dynasty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centered around the newly released Han bamboo slips Gong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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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腾 沈子渊 MA Teng;SHEN Ziyuan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151-163,共13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中国选官制度源远流长,早在秦汉发轫期便以考试选拔官吏。官吏“能治狱”方能被选拔为一县长吏,反映出早期任用“法术之士”治国理政的浓重意识。2022年面世的张家山336号汉墓有一篇《功令》,规定了官吏的升迁流转,呈现了功、劳、能因素。关于官吏才能的标准,《功令》规定明确以治狱之“能”作为官吏资格。“试二千石官令”规定了参与治狱满三年以上,年龄在三十到四十五岁之间的啬夫、令史、狱史、属尉佐可以参与试二千石官,“能治狱”试高者任命为二千石官治狱卒史。“试二千石官令”确立以“能治狱”作为国家选官的基本标准,为属吏们提供凭借司法经验素养晋升为长吏的考试途径。新出汉简《功令》为研究汉初考试提供新素材,早期选官依托这一相对公平的以法律能力为考察重心的制度,堪称法家“以法为教”思想的实践,也是“汉承秦制”史论的反映。

关 键 词:以法为教 张家山汉简 《功令》 治狱 治狱卒史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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