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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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淼 Hu Jianmiao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8-18,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行政法是规制行政行为的法,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某些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即在两个行政行为之间,一个行政行为吸收了另一个行政行为的功能,被吸收的行政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模式大量发生在“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但也存在“前行为”吸收“后行为”以及两个行为同步作出并同步相互吸收的现象。基于这一现象和规律,创设行政行为的吸收理论非常重要,这不仅体现了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丰富和成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改变“一行为一诉”和“一行为一判”的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探索和推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新模式。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吸收关系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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