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Building a System for Sealing Minor Crime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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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海燕[1] Wang Haiyan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31-46,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犯罪结构的轻刑化特点要求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较于狭义的犯罪记录概念,我国应采纳广义的犯罪记录概念,具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所作出的过程性记录、最终的处理决定,以及刑事司法机关之外的主体记载的对犯罪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犯罪记录。在基础理念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遵守责任自负原则,以防止附随后果不当影响涉案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亲属;遵循有效预防理念,以保证附随后果的施加具有正当性;遵循比例原则,以实现罪行与附随后果的相互协调。在构建的具体路径方面,唯有将犯罪记录封存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展至成年人,采取“微罪-轻罪-重罪”的渐进式封存模式,细化犯罪记录查询的条件,以及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才能切实发挥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功效。

关 键 词:轻微罪 犯罪记录 附随后果 责任自负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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