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背景下数据产权的变动规则研究  

A Study on the Rule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Changes in the Context of Rights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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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东民 Li Dongmin

机构地区:[1]司法部办公厅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131-145,共1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数据产权是区别于传统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新型财产权。数据产权的主体应区分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其客体应限定为数据而非信息。数据来源者的数据所有权系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登记非对抗或生效要件。数据资源持有权的首次登记可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移转数据产权时则采登记生效主义规则。但如果数据资源持有者为国家,则无须进行登记。对数据加工利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设立、变动与消灭,可采登记生效主义规则。对于登记制度的实现,可通过开设数据所有权账户实现数据所有权的登记,通过登记生效规则实现数据用益权的登记。

关 键 词:数据产权 产权变动 登记 三权分置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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