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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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村委主任》2025年第3期6-8,共3页

摘  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关 键 词:宣告死亡 财产代管 失踪人 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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