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犯罪刑法立法问题及完善对策  

The Legislative Issues in Criminal Law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cologic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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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宾[1] Wang Libin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生态犯罪治理理念及其制度化研究”(2021BFX019)。

摘  要:建构生态犯罪而非环境资源犯罪罪名体系意义重大。与传统的环境资源犯罪相比,生态犯罪规制体系的存在价值在于生态犯罪的法益具有独立性,建构这一新的规制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刑法功能,积极呼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强化刑法调整的经济性和公正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当前生态犯罪刑法立法存在法益定位不准、预防性立法不够、制度缺乏体系化等问题。要正视刑法保护的瓶颈,建议将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修改为“破坏自然生态罪”,将一定数量的犯罪规定为累积犯,扩充犯罪惩治措施。

关 键 词:生态犯罪 立法价值 基本问题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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