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持有型犯罪立法与司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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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阳伟[1] 郭子馨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75-80,共6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19SFB3017)。

摘  要:风险社会孕育出的风险刑法理论,为各类新风险的防范提供了理论依据,也预示着司法实践对犯罪预防的需求愈加增多,持有型犯罪作为预防色彩较浓的行为受到了更多关注。根据与关联犯罪的时间推进关系,可以将持有型犯罪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堵截型,二者的存在均符合风险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持有型犯罪在发挥保障、惩治、预防功能的同时,均应当予以合理限缩,以求惩治犯罪之效果保持在刑法治理功效的顶点。

关 键 词:持有型犯罪 风险刑法 正当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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