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视野下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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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成林 

机构地区:[1]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4期37-39,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大放异彩,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主体适格、行为适格、客体适格等难题。本文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探讨我国在构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体系时的可能路径。建议以实际参与创作的主体为著作权主体,明确数据使用边界,扩大行为内涵并缩小外延,同时以一般人标准认定独创性要求,并建立数据备案制度。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独创性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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