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人滥用影响力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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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维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4期96-98,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实践中公司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问题亟待规制。学界主流观点主张借鉴比较法经验,明确公司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然而,鉴于适应性成本考量,应将信义义务改造为契合我国公司治理规范体系的诚信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侵权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对“指示”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未来在对《公司法》进一步解释时,可考虑在第一百九十二条基础上取消“指示董事、高管”的表述,将认定滥用影响力的核心聚焦于对公司本身的控制,以更精准地规制公司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法律框架。

关 键 词:公司法 控股股东 公司控制人 损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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