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优先的解释规则与救济路径  

On the Interpretation Rules and Remedy Paths of Civil Liability Pri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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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佳宁[1] Guo Jianing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江汉论坛》2025年第3期112-117,共6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背景下人体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研究”(22YJA820006)。

摘  要:《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与民法上的优先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解决的是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实现顺位问题,其本质上不是一个纯粹的民法规范,需要多个部门法的配合与衔接。在解释时,不应限缩民事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私权优先的原理进行扩张解释:在发生原因上,民事责任优先不应限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责任聚合,“非因同一行为”而产生的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时,只要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同样应适用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在时间界限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执行程序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民事债权,权利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实现。为保障民事责任优先从悬空的文字变为具有执行力的规范,应为民事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通过将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机关设定为具体义务人、设立执行公告和执行异议制度、增加民事责任优先案件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等路径以更好地实现私权救济优先。

关 键 词:民事责任 优先 解释规则 适用范围 救济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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