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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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雯雯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长宁200042

出  处:《北方金融》2025年第3期51-56,共6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资管新规》对打破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刚兑行为意义重大,但对非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尚无定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仅规定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保底承诺,较《资管新规》刚兑条款在形式和范围上缩小。本文从法律、司法两方面辨析刚兑条款和保底条款,认为保底条款背离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财产独立性,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应予禁止;滚动发行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也应明确禁止;对于事后主动偿付行为,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则应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不能一律认定其无效,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关 键 词:私募投资基金 保底条款 刚性兑付 信义义务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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