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货运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The Liability of Online Freight Platform Operator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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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毅 郑佳宁[1] Zhang Y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120-129,共10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货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推动传统产业发展的典型代表,在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主体间的责任划分更为复杂,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明确网约货运平台的主体责任,需先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挂靠关系中,平台经营者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而在中介关系中,平台经营者可能因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首先要明确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保护对象以及具体内涵;其次,明确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并依据个案中平台经营者的过错程度,酌定平台经营者补充责任的范围。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网约货运平台 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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