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制度的挑战、解构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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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梅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与经济》2025年第1期1-14,共14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新文科’建设视域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G01222038)。

摘  要:智能化浪潮汹涌来袭,人工智能开始作为“参加者”进入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创作者”生成作品,作为“行为者”造成损害。人工智能不仅从根本上冲击与挑战私法主体制度,而且对传统私法主体的存在基础、理性基础、主客思维方式及价值根基进行了解构。未来私法需要因应这些挑战与解构,秉持前瞻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主客二分之固守,对人工智能进行主体和客体二元定性,进而在主体框架内将人工智能定位为独立主体,以“技术人”为命名,构建和形成四元制主体架构,并对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行具体构设。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地位 权利能力 技术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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