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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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天泽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 [2]新疆大学新时代依法治疆研究基地

出  处:《法治与经济》2025年第1期64-72,共9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新文科’建设视域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G01222038)。

摘  要:环境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执法中的行政措施通常要以违反法律法规即“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则是采取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裁量标准,然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应明确以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泛化的主观过错推定有损环境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环境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认定亦显乏力。应以法治思维方式发展环境行政执法原则,对主观过错进行科学考量以缓解环境执法压力,从而推动环境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认定的理念变革。因此,为完善环境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认定的规则构造,应恪守对人身罚与大额财产罚采主观故意归责,对轻微行政违法采推定过失客观归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分类认定主观过错的构造,有助于实现优化环境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科学认定的目标。

关 键 词:环境执法 行政相对人 主观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 环境法治思维方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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