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的在先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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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加园[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5年第3期115-116,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民法典》第768条的规范重心在于同一应收账款被转让于数人时如何确定其取得顺序。《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第1款所澄清的“单轨制”立场,无缝对接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实现了体系和价值上的融贯。然而,一旦回归第768条,就会发现该条并未区分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关 键 词:在先登记原则 应收账款转让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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