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适用的困境与突破  

Difficulties and Breakthrough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enchmark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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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幸洁 王谦谦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出  处:《环境保护》2025年第4期56-60,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司法部重点课题“中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19SFB100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青年科研项目“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的行政执法保障”(沪环青科[2022]第2号)。

摘  要: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水平的基础环节,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作为行政自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介乎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一般应当直接适用,个别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调整适用。从执法情况来看,我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面临虚置和僵化适用的双重困境。其原因包括部分裁量基准“自我规范”能力缺失、行政问责机制与“规范适用”目标脱节、司法审查机制未发挥“规范适用”功能。为此,应在前端增设酌情减轻条款、逸脱条款以扩充调整适用依据;在中端设置尽职免责机制以纾解执法人员的适用负担;在后端完善司法审查方式,使其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要求相匹配,助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畸重处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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