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力对大数据的依赖及其限制  

On the Dependence of Public Power on Big Data and Its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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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少飞 Zheng Shaofei

机构地区:[1]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81-91,共11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四川省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基层社会法律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SHZLYX23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权力主体的社会治理效率显著提升的同时,也因过于依赖大数据技术为权力滥用埋下了隐患。我国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限制原则在应对这一挑战时,面临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困境、权力行使边界的模糊性困境以及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困境。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在实效性、经济性与便利性等维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制度供给难以满足法律实践的可欲性需求。为破解这一困局,需构建三维制度体系:首先,建立“安全”的权力授予制度,强化法律实效性;其次,创设协同共治权力监管制度,提升法律经济性;最后,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公开程序,保障法律便宜性。通过制度赋能,使法律制度具有更多的可欲性来打破大数据时代公权力的限制困境,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关 键 词:大数据 公权力限制 法律可欲性 

分 类 号:DF5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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