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刑法立法中的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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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旭鹏[1,2] 王子涵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00732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9期63-74,共12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风险刑法的基本谱系研究”(21BFX059)阶段性成果。

摘  要:风险社会的到来和深化,要求刑法有所作为以抗制风险。为了捍卫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刑法的介入方式有待妥善厘定。风险刑法立法涉及复杂的价值问题,借助比例原则进行价值衡量以区别审查关涉不同利益的刑法立法是一种有益尝试。有必要明确风险刑法立法中安全与自由价值在不同情况下何者主导的问题,这既要避免保守论者恪守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中自由价值绝对优先的弊端,也要避免消极折中论者所主张的自由优先兼顾安全的模糊论调。在具体的风险刑法立法中,应考察某种价值主导下具体立法所涉主体利益实现的问题,对关涉人类生存本身或者对人类生存基本条件有重大风险的行为一般应予以犯罪化;仅对纯粹个人利益产生侵害可能性的风险行为一般不必犯罪化;而对于高度“科学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行为,在确证其科学意义上的某种风险程度之前不能入刑,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将其犯罪化。

关 键 词:风险刑法 刑法立法 比例原则 价值权衡 古典自由主义刑法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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