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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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溪 仙广红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集团共享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薪酬服务分部

出  处:《石油组织人事》2024年第12期67-68,共2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A某2002年5月9日退伍后,按国家安置政策被安置到某公司工作。2004年1月12日,当地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将A某档案材料转往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在《复员退伍军人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回执上进行了签收。2004年3月A某自行离职,但一直没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18年,A某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向公司索要人事档案。公司以未接收过A某档案为由,未予提供。A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请公司补偿因未提供人事档案导致的养老保险金断缴且无法补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

关 键 词:养老保险金 人事档案 劳动争议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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