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限度要件认定标准的优化路径  

The optimization path of the limitation criteria for excessive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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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明 WANG Wenming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29-37,共9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民交叉视野下防卫过当的判断机制构建研究”(22CFX060)。

摘  要: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界定,应当根据“一般人认知+行为人特别认知”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应限于重大的人身损害。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应从防卫紧迫性着手,构建事前判断的双层检验判断机制:将行为过当作为认定结果过当的前提,先认定防卫行为是否已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再进一步判断其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过限,则无须再考虑其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直接排除防卫过当。对于特定情境下,因受惊慌、恐惧、愤怒等情绪影响,在防卫强度方面存在手段失衡,而未认识到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应当从事实认识错误的角度进行审视,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防卫过当。

关 键 词: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 重大损害 防卫紧迫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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