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法定的立法形式与规范构造——基于《国务院组织法》职权条款的阐发  

Legislative Forms and Normative Structures of Statutory Authority:Interpretation of the Authority Provisions in the Organic Law of the Stat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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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文钊 米钰洁 Xiong Wenzhao;Mi Yujie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 [2]天津大学 [3]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浙江学刊》2025年第2期111-119,共9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23ZDA077)研究成果。

摘  要:职权法定是组织法中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在组织法的功能定位层面,职权必须兼备宪法和组织法依据,确保权力与国家机构的紧密联结;在组织性法律保留方面,应严格遵循国家机构职权基本法律保留原则;在职权立法模式方面,应尽可能采用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形式。2024年《国务院组织法》将职权条款修改为引致条款,并增加有关央地关系的内容。与过往《国务院组织法》及同期修订的其他国家机构组织法相较,修订后的职权条款更加抽象和概括。为此,有必要对职权条款进行法释义学解读,遵循宪法至上原则,保证上下位法之间的逻辑衔接,构建“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职权法治体系。

关 键 词:职权法定 职权条款 国务院组织法 组织法规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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