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管理的自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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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薇君 秦唯雯 

机构地区:[1]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5年第8期66-68,共3页

摘  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提到,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要统筹深化电子商务治理,强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平台自治能力。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管理的自治措施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多维度的战略重要性,其不仅是法律规制的必要补充,也是社会协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平台经济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保障。

关 键 词:自治措施 电子商务法 网络经营场所 

分 类 号:F7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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