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实务剖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宋爱斌 蔡震博 王鑫 

机构地区:[1]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066000 [2]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066000 [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066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4期34-3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从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视角审视,受贿罪实行行为应为权钱交易。在权钱交易中,受贿人依行贿人请托,凭借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同时收受行贿人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此行为模式既能妥善区分“感情投资”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又能准确界定受贿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需明确的是,权钱交易以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为前提,无论权钱交易是否实现,只要双方就权钱交易达成一致,便构成受贿罪实行行为。至于是否为既遂状态,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取得财物实际控制。

关 键 词:受贿罪 实行行为 权钱交易 感情投资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