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博物院免费门票的认定争议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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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金凤[1] 王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21001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4期61-6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黄牛”使用、借用或者捡拾的身份证提前预约博物院的免费门票,再出售给游客牟利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黄牛”客观行为、侵害的法益及现有刑法规范进行分析,“黄牛”的行为没有侵犯市场秩序,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不足;博物院虽需实名预约,但不是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或场合,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博物院的门票不是有价票证,游客使用他人身份证参观不是伪造票证的行为,不宜进行刑事规制。

关 键 词:黄牛 盗用身份证件 免费门票 有价票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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