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机场经营权的权利来源及内地镜鉴  

The source of the operating rights of the Hong Kong Airport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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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美[1] 刘宁宁 张凤[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2]广东省机场集团公司

出  处:《中国民用航空》2025年第4期11-13,共3页China Civil Aviation

摘  要: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列》)首次对机场经营性业务有偿转让经营权进行了立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该立法事项自2009年7月1曰开始实施,至今相关的立法论争针锋相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条例》是否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拥有在机场范围内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权利。

关 键 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机场经营权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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