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为由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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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晓海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1期23-2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案情,河南嗨吃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嗨吃家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等。2019年8月6日、8月8日,嗨吃家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分别从常州互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嗨吃科技有限公司处取得第25195859号“■”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第19985488号“■”(该商标于2017年7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使用权。

关 键 词:标识近似 商标使用权 正当使用 商标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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