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跨类混淆的思考——以拉菲(LAFITE)商标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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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慧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1期38-41,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的本质价值在于使用,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品质或信誉,相关公众也因此对驰名商标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更高的选择意向,该选择意向会辐射至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2001年及后续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均就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已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禁止注册并使用。但关于何为“误导公众”,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跨类混淆”是“误导公众”的应有之义。下文结合拉菲(LAFITE)商标侵权案予以说明。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跨类混淆 拉菲商标 驰名商标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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