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模式抑或财产权模式:寻求“乔丹案”法律适用的第三种模式  

Personality Rights Model or Property Rights Model:Seeking a Third Model for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Jorda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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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经纬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1期54-57,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的修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姓名权的保护可谓已臻完备。如何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的适用,便成了当务之急。鉴于此,本文以保护名人姓名方面最著名的“乔丹案”作为引子,重新探讨该案中的最大争议点在当下的法律适用,借机梳理有关保护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以消除法律适用冲突和评价矛盾。

关 键 词:姓名权 乔丹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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