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下商标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以“撤回重评”程序的适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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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时家旭 

机构地区:[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1期68-73,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情势变更”一般发生在商标权与他人商标权或其他在先权利发生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即以相对理由审查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情势”即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商标、其他在先权利等,“情势变更”指在先商标以及其他在先权利消失。[1]在商标行政纠纷中,诉争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即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引证商标发生权利冲突,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形屡见不鲜,并常因此在行政及司法阶段面临等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的问题。

关 键 词:实质性化解 商标行政案件 情势变更 撤回重评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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