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制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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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永虎[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中国人大》2025年第5期55-55,共1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摘  要:日本国会制度最早出现于明治维新之后,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帝国国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立法权归天皇所有。二战后,日本于1947年施行《日本国宪法》,明文规定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日本天皇的权力较过去急剧缩减。该宪法也构成了当今日本国会政治的基础。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就立法程序而言,法案需先在众议院审议通过后再交给参议院。若参议院加以否决,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时,法案仍可成立。

关 键 词:日本国会 日本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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