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科技创新背景下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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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昊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农村农业农民》2025年第4期63-67,共5页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基  金:2024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SKL-2024-230)。

摘  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创制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应对装饰、模仿育种问题的“利剑”。在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上,应当依据基因证据优先原则,区分大田作物和经济类作物分别制定构成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标准,并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强制许可制度。在认定程序上,应舍弃“发现—举证—追责”的被动救济模式,实施由植物新品种认定机构主导的前置审查模式。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人的具体权利限制,应重点考察其有无商业利用行为,且在链式派生中只有原始品种权利人享有商业利用行为的同意权。

关 键 词:实质性派生品种 判定标准 认定程序 权利限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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