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视角下的恶意撤三现象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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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丽颖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2期42-44,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对“撤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1]这不仅为公众提供了监督商标使用的机会,也为商标权利人设定了使用义务。然而,随着商标注册量的激增,行业内出现了滥用“撤三”制度的现象,特别是恶意“撤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不利影响。

关 键 词:商标法 撤三制度 恶意撤三 商标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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