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行为中商标使用认定的再思考  

Rethink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ademark Usage in Pure Export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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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青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5年第2期69-72,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使用”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根据粗略统计,现行《商标法》中共提及“使用”64次,涉及31个法条,相关内容贯穿商标授权确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全过程。关于商标使用的界定,《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规定虽然出现在《商标法》“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章中,该章的着重点亦在于商标注册之后的使用,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而言,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概念一般情况下应作相同理解,第四十八条起始即已明确其界定对象为“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商标法 商标授权 出口行为 使用认定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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